在香港开公司,员工保险知多少(一)
By Peter Jia
最近听到这样一个案例:某公司因未及时为员工投保雇员补偿保险,被员工告上法庭,可能面临罚款及监禁!
有的小伙伴会惊讶于监禁这一惩罚措施,但其实香港的法律是非常严格的,对于雇员的法律保护也是非常的完善。那对于雇主来说,在香港开公司就要非常的小心,有各方面的法律需要遵守,否则有可能面临刑事罪行。对于公司相关的保险,法例上也有强制要求。比如雇员补偿保险(也叫劳保)以及强制性公积金(MPF),都是必不可少的。很多公司为了体现更好的员工福利,也会为员工投保团体保险(医疗、意外、重疾、人寿等)。那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香港法例强制要求的雇员补偿保险(也叫劳保)。
为什么雇主要为雇员投购劳保 (即雇员补偿保险)呢?
根据香港法例第282章《雇员补偿条例》第40条,所有雇主必须投购劳保,以承担雇主在法律(包括普通法)下的责任,否则不得雇用雇员从事任何工作,不论其合约期货工作时数长短、全职或兼职、长工或临时工。
也就是说,只要产生了雇佣关系,那么雇主必须为雇员投保雇员补偿保险。
任何雇主若不依法例投购劳保:
即属违例,一经定罪,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;
该雇主须根据香港法例第365章《雇员补偿援助条例》第36A条,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;
倘若其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,因工遭遇意外以致伤亡或患上法定职业病,该雇主仍须负起在《雇员补偿条例》及普通法下的法律责任。
违反法例的后果严重,近年一名清拆工程承办商及一名运输公司的经营者因违反《雇员补偿条例》内投购雇员补偿保险规定,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,前者被判罚一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和罚款二千元,后者被判罚监禁六个月。
所以提醒各位即将或者已经成为雇主的朋友们,一定要及时为雇员投保!